職 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壹)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壹)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局的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定財政、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稅收政策,指導各區財政工作。
(二)擬定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全市和市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四)制定財政和預算收入計劃;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農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市級預算外財政專戶資金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及相關工作;管理政府性貸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擬定和執行統壹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規定、及分行業企業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務規則。
(七)執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制度;負責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制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公***資源統計分析及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審核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指導全市政府采購及政府采購的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市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重點項目的管理辦法;牽頭辦理重點行政事業單位派駐財務總監的工作。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依法監管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統壹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
(十壹)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稅務雖然現在分為國地兩稅,但是職能還是壹樣的:
壹、 職責範圍
按照國家現行財稅體制規定,國稅系統主要負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包括中央企業和2002年1月1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新辦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車輛購置稅等7個稅種的稅收管理工作。
二、承諾內容
(壹)稅務登記。申請辦理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經國稅機關按法律程序審查符合規定的,在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收到工業企業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報告,資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調查完畢;不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因。收到商貿企業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報告,經國稅機關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工作日審查符合規定的,給予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普通發票的領購和代開。納稅人購買普通發票,證件齊全,符合規定的,至少給予1個月的正常用量。代開普通發票,符合規定的,隨到隨辦。
申請自印普通發票,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轉報省局送指定的印刷廠印制,不符合規定的,即時回復原因。
(四)受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凡申報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即時辦理。
(五)查處舉報。舉報偷、騙稅案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實施檢查,結案後根據舉報人的要求給予答復。
(六)稅法咨詢。對納稅人提出的壹般性稅收政策咨詢或有關納稅事宜,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細致、準確、清楚地回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諉扯皮或拒絕回答。對需請示上級機關解釋的,及時請示並給予答復。
(七)文明服務。國稅人員要堅持文明執法、優質服務,使用文明用語,禁用服務忌語,杜絕執法中的“吃、拿、卡、要”行為。國稅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壹著稅裝,窗口工作人員佩帶工作牌,到企業進行稅務稽查、稅務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
三、違諾處理
(壹)工作方法簡單,言行舉止不文明,服務態度生硬,同納稅人發生爭吵,被納稅人舉報投訴後,經調查屬實的,責成當事人向納稅人賠禮道歉,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告誡處理。
(二)對能馬上辦理的事,拖延不辦或故意刁難不辦的,被納稅人舉報投訴後,經調查屬實的,責成當事人向納稅人賠禮道歉,並對其行政告誡處理。
(三)工作人員沒有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有關事宜,或因主觀原因導致沒能踐諾的,被納稅人舉報投訴後,經調查屬實的,給予當事人經濟處罰,並給予行政告誡或違規待崗處理,同時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四)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吃、拿、卡、要,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黨政紀規定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投訴辦法
對本系統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承諾內容,歡迎社會舉報投訴。
投訴舉報電話:5665911
政策咨詢及偷稅舉報電話:12366
滕州市國家稅務局相關承辦審批項目
壹、有關行政許可
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許可
(壹)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的許可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2、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報驗登記後需要發票的,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普通發票)。
3、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異地經營領購發票申請報告(應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同時提供保證人或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壹萬元的保證金;
(2)實施稅務機關受理申請;
(3)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行政許可期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接受稅務管理。
5、受理機關
納稅人所在地的縣級局、基層分局
6、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壹件;
(2)異地經營領購發票申請報告壹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各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
(5)購票員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各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6)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壹件;
(7)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原件)壹件;
(8)如提供保證人的需要填寫發票擔保書壹件。
(二)拆本使用發票的許可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2、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在同壹縣(市、區)範圍內設立壹個或者壹個以上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但受核定供票量所限每壹分支機構整本使用有困難的;
(2)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納稅人。
3、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拆本使用發票申請報告(說明需要拆本使用發票的原因、拆本發票的攜帶人或開票人等情況);
(2)實施稅務機關受理申請;
(3)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受理機關
納稅人所在地的縣級局、基層分局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壹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各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3)拆本使用發票申請報告壹件;
(4)購票員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三)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許可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2、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財務制度健全、具有壹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發票用量、有專門的計算機開票人員的納稅人,其開票軟件符合國稅機關征收管理及發票管理要求,能夠準確保存、報送開票電子數據的,可以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並使用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
3、辦理程序
(1)企業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企業使用計算機普通發票登記表》;
(2)實施稅務機關受理申請;
(3)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受理機關
納稅人所在地的縣級局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壹件;
(2)企業使用計算機普通發票登記表壹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各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4)軟件使用說明書壹件;
(5)打印的發票票樣(原件)壹件。
對發票領購資格的許可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普通發票領購資格為依法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專用發票領購資格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輔導期壹般納稅人和臨時壹般納稅人。
3、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
(2)實施機關受理申請;
(3)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實施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實。
(5)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發票領購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受理機關
納稅人所在地的縣級局、基層分局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壹件;
(2)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3)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原件)壹件;
(4)《普通發票領購登記表》壹件,適用於普通發票領購資格許可;
(5)《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適用於專用發票領購資格許可;
(6)《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各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適用於專用發票領購資格許可;
(7)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各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適用於普通發票領購資格許可。
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許可
(壹)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規定:為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在稅收征管方面的作用,嚴格防偽稅控系統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須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的,須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二) 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 企業應為開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簡稱壹般納稅人)。
2、 銷售額標準:
(1)工業企業壹般納稅人,按以下標準核定。
a、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億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50億元。
b、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5億元。
c、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5千萬元。
d、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在5千萬元以下(含)的企業,其最高開票限額,區別不同企業情況,分別核定為十萬元、壹萬元或壹千元。
(2)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按以下標準核定。
a、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億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100億元。
b、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10億元。
c、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不得低於1億元。
d、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在1億元以下(含)的企業,其最高開票限額,區別不同企業情況,分別核定為十萬元、壹萬元或壹千元。
(3)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不到上述標準,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壹般納稅人,按以下標準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
a、銷售不可分割的單位價格(不含稅金額,下同)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下同)貨物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億元;銷售不可分割的單位價格在100萬元以上貨物的企業,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銷售不可分割的單位價格在10萬元以上貨物的企業,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依次類推。
b、對發生偶然大宗交易業務的企業,可按實際交易額確定其最高開票
限額。該大宗業務開票完畢後,須調回其原核定的最高開票限額。
3、申請使用壹千萬元以上高開票限額的,原則上應先申請使用壹百萬元高開票限額後方可申請。
(三)辦理程序
1、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向實施許可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稅務機關審核企業有關資料並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3、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區縣級稅務機關按照決定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含本級)核定的最高開票限額在防偽稅控系統中設定(包括上述大宗業務開票完畢後,調回其原核定的最高開票限額的設定)。
(四)實施機關
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千萬元以上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相當於使用百萬元版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依次類推)的,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實施許可;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由市地級國家稅務局實施許可;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由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實施許可。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壹件;
(2)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原件)三件, 準予許可後,主管稅務機關作出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及申請人各1件;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4)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壹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5)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書面報告(原件)壹件;
(6)申請前壹個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各壹件,新辦壹般納稅人除外;
(7)對偶然大宗業務交易,需要提供相關購銷合同(原件、復印件),原件核實後退還申請人。
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許可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帳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2、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
(2)月均貨物銷售額或提供應稅勞務營業額在5萬元以下。
3、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使用稅控裝置登記表》;
(2)實施機關受理申請;
(3)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實施機關認為需要實地核查的,對申請人申請進行實地核實。
(5)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受理機關
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
對不起我說簡單點。
人民銀行是政策行銀行是分管別的銀行的
稅務局是負責執行國家政策,征收稅款的
財政局是負責把收到的稅款進行再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