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規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增強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人不得阻撓財政部門和財政人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行使職權,並應保證財政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不得對財政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三、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制度和規定,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四、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監督、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五、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六、如實反映經營狀況,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款,確保投資者權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金融機構和金融人員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機構為財務部。
八、財務部有壹名負責人,由董事長提名。
九、財務部應根據業務量的需要申請財務會計人員,其人員編制應統籌安排。所有值班財務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
十、財務部門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十壹、財務人員的主要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會計制度和本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
2.制定處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3、參與制定經濟計劃、經營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4.處理其他相關財務及會計事宜。
十二、財務人員應堅持原則,忠於職守。
十三、財務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並由財務負責人監督交接。財務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總經理監督交接。
十四、財務部直接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章壹般原則
十五、會計核算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
十六、會計處理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說明變更的情況、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十七、依法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十八、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和能夠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十九、提供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的需要,滿足有關各方了解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
二十、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講求及時性。
二十壹、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必須簡明扼要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十二、在全面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同時,影響經營決策的重要經濟業務應單獨反映,重點列報。
二十三、根據授權關系對期間經濟業務的實際影響,確定公司的期間收入、成本和費用。
二十四、各項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二十五、收入與相關成本、費用應相互匹配。
二十六、嚴格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正確計算企業的損益。
第四章會計
二十七、財務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財政、稅收、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二十八、下列事項,應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項目1。證券的收付;
2.發送、接收、增減和使用服務;
3.權利和債務的發生和清算;
4.投入、成本和費用的計算;
5.經營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6.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二十九、會計信息必須真實、完整,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十、辦理有關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上交財務部門。經過財務人員審核後,妳必須準備會計憑證,並記錄在相關的賬簿中。
三十壹、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
三十二、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規則,根據編制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
三十三、根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根據會計賬簿的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並及時送有關行政部門。
三十四、財務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借閱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必須經財務負責人批準。財務會計資料原則上不得外借。
第五章金融監管
三十五、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有權對公司的經濟活動實行會計監督。
三十六、財務人員不得接受不真實、不合理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清、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
三十七、違反國家財政、金融、稅收等制度規定的經濟業務,財務人員不應受理。
三十八、財務部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財務檢查,確保公司財產安全,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如不符合,查明原因,按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三十九、稅務機關、審計機關、金融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時,財政部門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會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