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6號)第壹條“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為盈利性支出。
可以直接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於資本性支出的,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稅前扣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改善和提高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保障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擴展數據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為權責發生制基礎。各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減,納入標準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產、儲存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積累和提取的方式,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4%提取;
(2)業務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的2%;
(三)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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