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已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手續費和返還的利潤。
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收款資金、預付資金、包裝費、包租、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等各種價外費用。
擴展數據:
發行: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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