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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規定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即: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壹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壹條02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03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04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具體如下: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五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05
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07
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相關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3)對國際殘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4)對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二條08
符合條件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特別提醒: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第壹條、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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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3)接受捐贈收入;(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壹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第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