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獎金是指個人參加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體育活動獲得的獎金收入。個人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都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體育獎金。因此,體育獎金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體育獎金應當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取得的體育獎金屬於綜合所得,需要將其加入年度綜合所得額中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再按照相應的稅率進行繳納。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等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2、個人所得證明:包括工資收入、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經營所得等各類個人所得的證明材料;
3、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申報表:個人需要填寫稅務機關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加蓋個人所得稅專用章;
4、銀行轉賬憑證:個人需要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銀行轉賬憑證,包括繳稅金額、繳稅日期、繳稅賬戶等信息。
綜上所述,對於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的體育獎金,繳稅義務壹般由支付方承擔代扣代繳,即由支付方在發放獎金時直接扣除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並繳納給稅務機關。如果支付方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需要自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