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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港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現將天津濱海新區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壹、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並經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內、外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企業,繼續執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可減按l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存在稅收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壹項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疊加執行。

二、關於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

天津濱海新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具體執行口徑如下:

1.按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6年7月1日前購置並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其中,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應在其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2.折舊年限的“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公布的分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已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3.對2006年7月1日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除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壹項,不得疊加執行。上述方法確定後,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4.企業可以在不高於40%的幅度內,自主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該比例確定後,不得在以後年度隨意調整。企業也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該範圍確定後,不得在以後年度隨意調整。

三、關於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

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企業無形資產攤銷的具體口徑,比照本通知第二條第1項規定執行。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縮短折舊(攤銷)年限,采取事後備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附註說明,不得審批;通過建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折舊(攤銷)臺賬,進行動態管理。

五、本通知適用範圍限於天津濱海新區所屬的塘沽、漢沽、大港三個生態城區以及先進制造產業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濱海化工區、臨空產業區、海港物流區、濱海中心商務商業區、海濱休閑旅遊區等七個功能區。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今後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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