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地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復》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天津東疆港區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批復》執行。第三條保稅港區是具有港口、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經國家批準,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設立,實行特殊監管、稅收、外匯、貿易、投資和航運政策。第四條保稅港區應當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產業扶持政策,重點發展融資租賃、國際貿易、航運服務、商業保理、文化旅遊、科技信息、醫療保健等現代服務業,支持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采購、國際轉口貿易、進出口加工、港口運輸和裝卸,以及金融、保險、代理、理賠、檢驗、保稅維修、進出口商品展示等配套業務。第五條保稅港區實施綜合改革,堅持制度創新、先行先試,建設成為北方國際航運中心的核心功能區、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的先行區、全國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和全國租賃創新示範區。第六條保稅港區是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組成部分。借鑒國際自由貿易區和自由貿易港的壹般規則,探索建設功能完善、運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區。第七條保稅港區應當按照市場化運作、統壹協調、精簡高效、分工明確的原則,建立管理、公共服務、口岸監管和開發運營體系。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在保稅港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管委會),作為履行保稅港區及毗鄰地區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保稅港區及毗鄰地區的區域發展、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和企業服務。
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域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有關部門委托,集中統壹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
(四)統壹管理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域的土地、規劃、建設、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應急等工作;
(五)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鼓勵和支持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模式,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權限實行企業化管理,對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實行全員聘任制,自主確定機構和崗位設置,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第十條保稅港區管委會推進審批制度改革,運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技術簡化程序、創新服務方式,為投資者提供全流程、便捷、規範的投資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第十壹條賦予保稅港區更大的自主開發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市管理機關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宜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二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向保稅港區派出機構。第十三條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市場運作的原則,堅持低碳環保理念,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第十四條保稅港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保稅港區產業發展目錄和布局要求,確定企業準入條件和退出機制。企業生產經營不符合產業發展目錄和布局要求的,不得入區經營。第十五條保稅港區應當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準入、有序競爭的投資管理制度,完善促進貿易轉型升級的貿易監管服務體系,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第十六條保稅港區應當創新與國際貿易通行規則相適應的新監管規則,探索建立高水平的國際貿易單壹窗口。第十七條保稅港區土地出讓收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扣除專項資金後,用於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