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國家級正職:壹級;
2、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3、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4、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5、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6、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7、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8、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9、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10、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壹、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2、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4、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二、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取消錄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3、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4、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6、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