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欲遷移戶口的,需由本人或戶主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落戶地派出所說明情況,辦理落戶手續;
2.派出所審核通過後,給當事人發放落戶遷入證。
3.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4.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辦理。)申請入住。
(2)天津市戶口遷移說明:
壹、接受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二、驗收條件
居民因搬遷或購房,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之間或兩區三縣之間遷移戶口的,需要在新地址設立戶口。(被拆遷人必須是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輩與定居地所有者)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拆遷戶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搬遷人員6周歲以上的,每人需拍攝壹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免交)。
4、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具有下列特殊情況:
1.被拆遷戶不是業主的,提供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被拆遷戶與業主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原戶籍檔案、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職工簡歷等。).
2.被拆遷人不能到場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被拆遷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包括親友或非親屬在內的整戶從原址遷入新址的,在業主和戶主出具同意接收證明的前提下,可以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自到達流動地點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應當出示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