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明清中央行政機構中直接對皇帝負責的吏部、戶部、禮部、軍部、刑部、工部。清天聰五年(1631),仿作六件。當初貝勒(太子、郡王)是丞相各部;有滿、蒙、漢官員掌政、政、齊信郎、鄂哲庫。順治元年(1644),丞相貝勒部停職;改程錚為尚書,參政為侍郎,主任為博士,副主任為外交大臣,量哲庫為主事;開心郎沒有變,壹直到順治十五年。雍正元年(1723)以後,大學士往往掌管各部,尚書以下官員有時增減。根據《大清法典》和光緒《歷代官職表》中的記載,清代各部官職分別為:尚書(從壹等起)、左右侍郎(從二等起)、郎中(從五等起)、員外郎(從五等起)、主事(從六等起)、堂主事、司事、筆桿子式、七等小京官。明清六部職相似,但各部所轄司、官家有區別。
吏部吏部是管理文官的機關。它掌管著等級和等級選擇系統、參與考試的當事人、獎勵代碼的授予以及最終系統。吏部由明清吏部、文選吏部、驗印吏部、典藏吏部、考試吏部四個部門組成。官方選拔部門負責審查公務員的等級,並列出、獎勵、選拔、晉升和處理每月選舉。驗印司掌管爵位、官職、恩、難、請、捐。紀勛掌管文官守制,最後扶持,處理官員的繼承、歸化、復名、姓氏等事務。考部負責文官的劃分和討論,處理北京視察和重大計劃。
內政部負責全國的領土、田地、戶籍、稅收、工資和所有財政事務。其內部政務按地區分工分為三司:河南、山東、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雲南、貴州。清增江南師為十四師。各部門除了掌管本省的錢糧,還掌管其他衙門的壹些共同事務,職責重疊。除上述部門外,清還有八旗俸祿處和現在的審計處,主管八旗事務。轉住建部的機構有:乾發堂、寶泉局,負責鑄錢;主管國庫的戶部第三庫;倉庫衙門,掌管倉儲和水運。
禮部掌管儀式事務、學校和科舉考試。考己、賈、君、賓、兇五禮;管理國家校務、科舉考試和藩屬與外國的交往。禮部下設四個司,明清都有:禮制官司、禮部、軍禮及管理事務司、科舉司;祭祀官司於寺,掌管吉祥儀式和兇禮事務;主持客務部的清潔工作,負責客務儀式和接待外賓;美食潔吏部,掌管宴席和獄務。除了第四司,清代還有壹個鑄印局,負責鑄造皇帝的寶貝,印刷國內外官員的書信。他與四家翻譯公司壹起負責接待諸侯、外國使節和翻譯。
兵部負責全國的禁衛軍和武官的選拔、任命和簡政。負責組織全國綠營士兵和武陟官員。驛內外武職官授封影典,載驛制,驗簡法,士兵數。兵部下設四司:選軍清官司,審查武職官員的等級及其選拔、晉升、繼承和封爵,管理土司;駕禦清官署,掌管國家馬政和職傳;幕僚方吏部負責武職官員的敘文、審核、撫恤、簡閱、檢查和軍隊巡邏,管理海關禁令和海禁;軍械庫官司負責全國軍籍、軍事裝備、武藝的審查。此外,清朝設立俸祿堂,考察武職官俸;與博物館壹起管理首都郵政的事務;好消息辦公室負責傳遞文件。
刑部是主管國家刑罰法令和審查罪犯姓名的機構,與督察署、大理寺壹起負責大案要案的終審和審查。* * *就是“三法制”。刑部的具體職責是:審定各種法律,審查全國各地送來該部的刑事案件,會同九卿審理死刑和“候審”案件,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未決犯罪案件。懲罰部的內部組織按省分為13個司,與住房部各司同名。清代增加直隸、奉天、江蘇、安徽四個師,為十七個師。清朝各部門除了核對本省刑名外,還負責收發外省和衙門的壹些文件和壹些日常政務。此外,清朝設立監察署,專門負責抓旗者的逃亡;秋審處,負責秋審和法庭審判;減免部,負責各省的匯付和核查以及審理中案件的減免;監獄辦公室,負責獄卒,視察北部和南部監獄的罪犯,分發囚衣、囚犯食物和藥品;對金庫贓物進行處罰,收繳現案贓款並沒收全部物件,保管本部門現金和法院印章;救贖與懲罰,負責懲罰;法規廳,負責修改法律。
工業部是主管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負責土木建築的制度,器具的使用,疏通運河和堰的方法,提供上億墓葬的法典。所有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機械制造工程(包括武器、軍火、軍事用具等。)、采礦、冶金、紡織等官辦行業都管,還管壹些金融貨幣和統壹計量。明清工部下設四司:訓清官司、築修宮官司;宇恒為清官,掌管各種官具的制造、收發,掌管度量衡鑄錢;督水吏部負責估銷工程造價,負責制作詔書、官書;清廢官司負責陵墓的修繕和核定,接收物資和部分稅收。除了第四司,還有壹個清代的制造倉庫,負責制造皇帝的戰車、書籍、寶箱、禮儀儀式、祭祀器皿等。謹慎存錢,負責資金的收發;料估所,承擔北京各種寺廟、宮殿、城墻、部委、醫院等工程的料估數量、審核、供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