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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維護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市場秩序,保障乘客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第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壹管理、公平競爭、穩步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客運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各區(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客運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客運出租汽車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協調、教育和指導工作。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守法經營,文明服務。

對在經營管理、優質服務、拾金不昧、助人為樂、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以及對協助實施本條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經營資格第六條 本市建立客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合理確定客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域經營客運出租汽車運力投放的行政許可工作。

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確定本區區域性經營出租汽車的運力規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由本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運力投放的行政許可工作。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發展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第七條 申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參加投標:

(壹)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車輛或者資金;

(三)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中標確定的內容辦理車輛登記、裏程計價器檢定和保險等手續,安裝符合規定的運營標誌和設施,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

對符合規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第八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有三年以上的實際駕駛經歷和符合要求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經客運出租汽車職業培訓考試合格;

(五)申請日前五年內沒有被吊銷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錄;

(六)有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的崗位。

對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從業條件的申請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第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取得許可的條件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活動,接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停業或者停止部分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的,應當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歇業、停業手續。停止運營的客運出租汽車,應當繳銷、封存運營證件,拆除運營標誌和裏程計價器。第十壹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項目變更或者車輛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退出運營服務或者被依法確認不具備運營車輛所有權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退出運營服務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註銷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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