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的暢通和安全,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鞏固我市治理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成果,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路是指國道、省(市)道、縣道和鄉道。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未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在天津市管界內的公路上設置站卡、罰款、收費或攔截過往車輛的行為。第四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交通、公路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或公路征費稽查站;公安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置治安檢查站;人民警察依法在公路上巡邏值勤,疏導交通,糾正違章;林業部門可以在通過林區的公路上設置木材檢查站。除上述部門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卡,也不得在公路上攔車檢查、罰款或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公路、橋梁經營性收費除外。第五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檢查站、收費站和征費稽查站,應公布設站的批準證件、工作範圍,收費站還應公布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監督電話。第六條 檢查站、收費站、征費稽查站的工作人員應按國家規定著裝,持統壹核發的證件上崗。證件上應有持證人姓名、照片、工作單位、證件號碼和工作地點。壹人壹證,不得轉讓。無證人員不得執行檢查、罰款、收費任務。第七條 檢查站、收費站和征費稽查站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工作人員只限在本站區界內攔車檢查、罰款、收費;對車輛進行檢查時,不得影響交通;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其他部門委托進行檢查、罰款、收費。第八條 人民警察在公路上巡邏值勤、疏導交通、糾正違章,除發現有違章行為和犯罪嫌疑情況外,不得隨意攔車檢查。公安治安檢查站卡的主要職責是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秩序,不得在公路上收費、罰款。第九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收費站,應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規定,不得在公路正式竣工通車前先行收費。第十條 公路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罰款,不得超越職權和標準罰款,不得以收費代替罰款。第十壹條 公路執法人員在公路上收費、罰款時,必須使用市財政、稅務部門統壹制發的票據,並按規定上繳。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向在公路上執行收費、罰款的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罰款指標。第十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處設置強制性的車輛沖洗站,攔截過往車輛強制沖洗。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攔截車輛,巧立名目,強買強賣,敲詐勒索。不得利用職權強行推銷各種車輛設備、配件、宣傳品及其他產品。第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對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對無《收費許可證》收費,不按收費項目、標準收費,收費期限已滿繼續收費,在公路正式竣工通車前收費,執行收費和罰款時不使用市財政、稅務部門統壹票據或不開票據的,車主、駕駛人員可以拒付。對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站卡壹律撤消,並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物價、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對其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堅持不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 上一篇:唐山古治區境外人員入境隔離規定唐山入境隔離政策
  • 下一篇:偷取賬本能做為稅務稽查的依據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