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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賬本能做為稅務稽查的依據嗎?

稅務稽查證據是指由稅務稽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確定稅案事實是否存在,被查對象是否有稅務違法犯罪行為,責任輕重以及其他有關稅案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

(壹)稽查證據要具有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即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待證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某種客觀聯系,具有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的實際能力。在稅務稽查實踐中,要註意把沒有證明關系的證據在認證時直接予以排除。對有證明關系的證據,要根據其關聯程度(直接的關聯性還是間接的關聯性)做出不同的區分:直接證據(具有直接聯系的證據)可以單獨使用,以證明案件事實;間接證據(具有間接聯系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證據印證才能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無關聯性的證據不能被采用。

(二)稽查證據要具有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調查、收集證據的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手段權限合法,證據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定要求,證據的適用符合法律規定。稅務人員應當根據稽查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稅務稽查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稅務稽查證據的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程序合法是認定證據合法的重要標準,違反法定程序往往導致證據的排除);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在此主要針對證據是否存在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對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應予以排除。

(三)稽查證據要具有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材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實是否與客觀事實壹致。對證據進行真實性審核認定是綜合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不具有真實性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應當直接予以排除。稅務人員應當根據稽查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證據形成的原因;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證據的人或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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