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⑴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⑵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壹代碼證書:
⑶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外經貿委簽發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⑷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 (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⑸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托授權書。
⑹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2、已參加本市三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申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樣表附後),並出示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參加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協議書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繳納證》或有關繳費證明。
其他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了壹項或二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須出示有關協議和證明。
3、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其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即時受理,1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表》由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障部門會按照相關流程進行處理,需要繳納五險壹金,包括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公積金,比例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擴展資料:
相關政策的修改:
2019年03月24日成文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八條修改為:“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登記年檢:
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核驗壹次,未經核驗,證件自行失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