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16條第2款: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正廳級幹部,即局級官員,也叫地廳級,也叫局級秘書。
包括
1.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直屬部委行政機關,下屬司局、事業單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的副部級機關正職。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府,CPPCC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
3.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和CPPCC副職領導。
4.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的職務,
5.地級市專職督察。
正廳級以上高級幹部。
以上工作級別不包括軍隊。
不包括國有和地方企業、中央直屬高校和重點中學、省市級、科研院所和中央直屬醫院,因為它們的各級幹部參照各級政府幹部的待遇,但沒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舉個例子
局長級幹部(地市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的主要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和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主要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當地市政府的主要幹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專職師幹部(如1軍後勤部主任、34師政委)
省級科學院研究院院長(如江西省科學院院長)
省級黨委政府接待室主任(如江西省委政府接待室主任)
各省人口計生委主任(如江西省人口計生委主任)
各省高校黨委書記、校長(如忻州師範學院校長)
全國大型國有企業和中央企業董事長(如中國三峽集團公司董事長)的黨委書記
人民日報社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