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關聯方交易是企業通過與關聯方發生資產或債權債務的轉移,達到企業預期目的的壹種自主性企業行為,是不可避免的,轉移定價是企業自身的戰略行為,不應予以幹涉。但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對國家稅收、投資者和其他企業的利益都有著較大影響,如果沒有壹個遊戲規則,將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證券市場和整個社會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調整與規範。
1.國外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規範
判別轉移價格是否合理,必須有壹個標準,美國倡導的“正常交易準則”目前已被各國廣泛接受。依據此原則,在確認跨國公司某壹項轉移價格是否合理時,稅務部門將參照同類產品在相似的銷售條件下,由相互獨立的買賣雙方交易時形成的價格為標準價,將二者進行比較,得出結論。如果轉移價格超越了“正常交易準則”確定的標準,稅務部門有權實施“轉移價格審計”,調整並重新分配該公司的利潤、扣除額及其他收入項目,按照調整後的數額確定納稅人的真實應稅所得額,強制其交納稅款及罰款。
為了評價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準則”,美國稅法中規定了三種計算交易價格的方法:
(1)可比不受控制定價法。該法要求母公司將產品銷售給子公司的價格應與同種貨物由獨立的買賣雙方交易時的價格相壹致,並將交易所得同與其經營活動相類似的獨立企業的獲利相比較,得出可比利潤的上下限。此法最能體現“正常交易準則”的要求。但是在質量、數量、商標、品牌甚至市場的經濟水平的差別等方面,直接對比並非易事。
(2)轉售定價法。此法將從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視為相互獨立的供銷雙方,它要求供應方的轉移價格相當於銷售方轉售給第三方的價格減去合理的銷售毛利。合理的銷售毛利是指轉售者獲得的毛利要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毛利相壹致。
(3)成本加成定價法。此法是在生產者或銷售商的實際成本上加毛利來確定轉移價格的方法,毛利的確定須參照執行同種職能的獨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當無法取得可比價格或無法取得可參照信息時,稅務部門將利用“利潤分配法”來評估轉移價格。此法將跨國公司的整體利潤按各成員所占用的資產、履行的職責及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分配,通過考察各成員的利潤間接評估轉移價格的合理性。
跨國公司有權依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壹種訂價策略,壹旦選定,就必須嚴格按該法的具體規定轉移價格,並前後期壹致。跨國公司可與稅務部門事先達成“預訂價格協議”,明確轉移價格的方法,然後依協議行事。這樣,跨國公司可按規定,在壹定時期內避免稅務部門的轉移價格審計。
0ECD1996年最新指南規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認定方法有五種,即可比非受控定價法(CUP)、轉售定價法(RPM)、成本加成定價法(CPM)、交易凈利潤率法(TNMM)和利潤分割法(PSM)。前三種是傳統交易法,是確定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於交易的商品質量、生產時間、地點、條件等因素的不同,要確定壹個使納稅雙方及不同征稅機關都接受的正常交易價格並非易事,因此0ECD規定,在上述三種方法無法實施時,可采用後兩種方法,以利潤為基礎,通過比較具體交易項目的利潤,推斷轉移價格是否合理,從而將應稅所得調整到合理正常。
2.中國對轉移定價的調整與規範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購銷活動,其調整順序是: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這裏的前三種方法與國外類似。但是,我國對於其他合理方法,並無相應的具體規定,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利潤率調整,其結果往往有違正常交易原則。對於調整次序, 0ECD1979年開始制定轉讓定價指南時就不贊成對各種方法規定機械的順序,而鼓勵靈活實用地選擇合適的調整方法。1995年,0ECD再次重申了這壹點,只不過指出,只有在傳統交易法不適用的情況下才能采用交易利潤法(包括交易凈利潤率法、利潤分割法)。美國1992年也宣布取消對使用次序的規定,只要求對方法的選擇應列出相應的理由以證明其符合最優法規定。因此,對於人為地規定調整方法的選擇次序,並無依據,只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則,就可以采用。同時,我國對轉移定價調整方法的規定也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
應借鑒0ECD關於轉移定價調整的規定,對調整方法作出詳細規範,並引進交易利潤法,以便在無法取得可比市場交易價格時通過比較利潤推斷轉移價格是否合理。同時,為了節省調整成本,可擴大采用目前國外較為普遍的預約定價協議制度,即企業向稅務機關事先報告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方法,經認可後作為計征所得稅的依據。對於轉移定價方法的選擇,應規定企業保持前後壹致,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