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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壹體化後稅收征管方式有哪些改革?

海關總署公告第25號2017(關於推進全國通關壹體化改革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6-29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適應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要求,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海關總署決定推進全國通關壹體化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是啟動全國海關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將稅收征管方式改革擴大到全國口岸各種運輸方式進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所有章節。

二、區域通關壹體化考試中心不再辦理相關業務。

三。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62號執行。

本公告內容自2065438年7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65438+2007年6月28日

附《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通關壹體化改革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通關壹體化改革的通知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各高校,總署各部門,駐署紀檢組,在京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全國通關壹體化”的要求和2017全國海關關長會議關於“年內基本實現全國通關壹體化”的方案,決定在6月份以來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從201、2016年7月份開始推進全國通關壹體化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

(壹)2065438年7月1日起,建立全國海關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對全國口岸各種運輸方式進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各章節實行“壹次申報、分步處置”通關作業流程、企業自行申報、自行納稅、海關對稅收征管要素事後審核等改革措施。同步推進全國海關職能轉變。

涉及公式定價、特殊情況(包括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原產地證書或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聲明的進口報關單,由現場檢驗評估崗處理;其中,被H0、H1或H2參數捕獲的,按相關程序處理。

(2)7月1日起,海關總署(上海)風險防控中心、海關總署(青島)風險防控中心、海關總署(黃埔)風險防控中心分別開展航空貨運、水上貨運(往返港澳小型船舶除外)、陸路貨運風險防控工作。

(三)取消專業單證審核,區域通關壹體化單證審核中心不再辦理相關業務。

二。區域通關壹體化向全國通關壹體化過渡的相關安排

(壹)2065438年7月1日起,停止區域通關壹體化進口風險參數,區域通關壹體化出口風險參數由海關總署風險防控中心(青島)維護管理。

(二)區域通關壹體化高風險參數捕獲的報關單,涉及出口關稅風險的,由現場查驗崗處置;其余由現場綜合業務崗處理。

(三)對於6月30日前區域通關壹體化審查中心審結的報關單證,需要處理單證修改、撤回等後續問題時,以及7月1後因特殊原因仍進入區域通關壹體化模式的報關單證,由區域通關壹體化審查中心直屬海關指定專人負責處理。6月30日前,各直屬海關已在HP2015系統中完成相應崗位和角色授權的調整,承擔區域通關壹體化審查中心審結報關單的修改和撤銷工作。

(四)過渡期應急機制,見《全國通關壹體化改革應急協調工作方案》。

三。其他相關問題

(壹)2065438+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國海關各場所綜合業務崗位和現場檢查評估崗位的設置;直轄市海關應完成風險防控中心、稅收征管中心及相關現場崗位的系統和設備安裝調試,並配備必要的辦公和物流設施。

(二)暫時進口、直接退運、租賃進口、修理貨物等報關單。通關過程中需要現場單證操作的,由海關總署風險防控中心(上海)進行篩選,並移交至現場綜合業務崗進行處置。

(三)通過特殊渠道申報的報關單,由直屬海關二級風險防控中心參照現行規定辦理,具體處置由現場綜合業務崗負責。

(四)建立稅收征管中心與直屬海關的聯絡機制,由直屬海關職能部門牽頭,將關區內海關職能部門、稽查處、現場崗位(綜合業務崗位、現場稽查評查崗位)的業務聯系人和應急聯系人名單及聯系方式報送稅收征管中心,人員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並及時更新系統中的相關信息。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2065438+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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