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要分情況而論: 1、預收帳款各行業有壹定的掛帳期限,到了這期限就要轉收入,轉收入就會產生利潤,有利潤當然要交所所稅。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四項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得到了驗證,“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的前提條件是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而這裏的條件則更為細致,必須同時具備。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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