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局大企業司下發——《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其中第二部分: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下面,我為解答。 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函〔2004〕107號(節選) 關於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征稅問題 省直機關工作人員按《省直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通訊費用補貼,市、縣機關工作人員根據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通訊費用補貼,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並入當月工資總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省級:130元;廳級240元;處級180元;科級130元;科以下80元。 解析:我省對“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和“市、縣機關工作人員”的通信費補貼作出了明確規定(看發上文件)。現在看,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按此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肯定不征個人所稅。 機關的事業(全額撥款)單位人員是否比照——答案是:可以比照; 事業(差額撥款)單位人員是否比照——答案是:也可以比照; 事業(自收自支)單位人員是否比照——答案是:不可以比照; 企業人員發放通信費補貼是否比照——答案是:不可以比照; (我說了不算——只能讓所屬稅務機關判定,如果納稅人需要“叫真”,可通過基層局反映) 企業不要采取發放形式給通信費補貼,只要是報銷通信費。性質就不壹樣了,吉地稅發〔2009〕51號第7條:關於企業職工通訊費用扣除問題規定:“企業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從這個文件分析:通通訊費是壹種企業生產經營的費用,是在管理費列支的,所以不屬於個人所得稅。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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