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知函與告知函的區別如下:
1,適用範圍不同。本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以及審批、轉發公文。通告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可見,告知的範圍大於告知,告知的適用範圍最廣。
2.接收機構不同。通知總劇透明確收件人。通知壹般沒有收件人;
3.主要特點不壹樣。《通知》內容廣泛,特別規定不多。通知具有專業性和行業性的特點,涉及的內容壹般在公安、郵電、稅務、市政建設和工商管理等方面;
4、指揮程度不同。從使用對象來看,通知的作用主要是要求下級機關執行眾所周知或由相關單位執行的事項,可見通知在壹定程度上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通報的目的是要求下級或相關單位遵守或被硬鋼所知。
二、如何寫合同終止通知書及註意事項
合同解除通知書怎麽寫?格式如下:致公司:妳公司與我公司於年月日簽訂協議,約定:(協議相關內容)協議簽訂後,我公司按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履約),但妳公司仍未履行相關合同義務。在此期間,經我司與貴司多次溝通,貴司壹直拖延推諉,至今未履行合同義務。此外,貴公司從未主動通知我們履行合同相關義務的計劃。妳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上述約定,構成了根本違約,也傷害了雙方的信任。
3.不接受公司的通知函可以申請仲裁嗎?
1.申請勞動仲裁後,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5日;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最多60天內結案;
2.申請勞動仲裁後,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裁決書收到並發出後,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仲裁裁決生效,被申請人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