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承擔行政責任。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偷逃稅,稅務機關介入調查後,壹旦查明偷逃稅的事實,視具體偷逃稅的數額及情形,當事人需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罰款等行政處罰。2、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即五年內被處罰過兩次又出現第三次被稅務局發現逃稅的情況,那麽逃稅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