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5438+10月10,話題#離婚男子同居四天要求返還彩禮#引發熱議。據悉,此事是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法院披露的壹起彩禮糾紛案。男方在同居時,向女方支付了原本為前女友購買的70多克“三金”,並通過支付寶轉賬10000元給他。但是同居才四天,男方就方便和女方分手了。法院審理此案時支持了男方的訴求,判決女方將10000元及同等價格的70余克三金返還給男方。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不解,認為分手是男方提出的,女方並沒有騙婚或騙取彩禮,在同居期間也做了相應的努力。彩禮不應全額返還。“更何況男方送出去的都是談戀愛期間給的,不應該還。”
針對這種說法,多位專業律師向紅星新聞記者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都是以結婚為目的進行交往,這與當今社會常見的偶發性“同居”現象不是壹個概念。“既然這樣,禮物確實是彩禮。因為雙方沒有締結婚姻的可能,女方應該返還。”
同居四天後,女方被“分手”
男方之前捐贈的財物也被索回。
65438+10月9日,微信公號,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公示了壹起彩禮糾紛案。2022年7月底,王先生和李女士通過網絡交友平臺認識,後兩人互加了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兩人相識,因聊天投機開始同居並談婚論嫁。同居期間,王先生支付李女士原購買給前女友的70多克三金,並通過支付寶轉賬10000元給她。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後,兩人就三金和錢發生了爭執。王先生於2022年6月5438+065438+10月起訴李女士,稱其以結婚為目的與李女士相識,並按民俗給予其三金及錢財。現在雙方已經不可能締結婚姻,要求李女士返還三金和錢款。對此,被告李女士辯稱,三金和現金是其戀愛期間送給原告的,不應償還。它被迫與原告分手。本案不屬於附條件贈與,三金也不是彩禮,不應返還。
魏都區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彩禮壹般是指壹方及其家人按照當地習俗向另壹方及其家人給付的數額較大的財物,與締結婚姻關系密切。本案中,原告支付給被告的三枚金幣屬於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屬於彩禮的壹種。雙方分手後,不符合結婚條件時,受贈人應當返還。
此外,關於原告要求返還的10000元,被告辯稱該10000元已用於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不予返還。考慮到原被告僅在壹起四天,且多次微信聊天涉及彩禮,且10000元數額較大,且發生在支付三金的同壹天,可以推斷為彩禮,應為附條件贈與。不符合締結婚姻關系條件時,受贈人應當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000元於法有據,予以支持。最後,魏都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李女士返還王先生10000元,並返還原告同等價款70余克三金。
案件發布後,立即引發網絡熱議。不少網友認為,分手是王先生提出的,李女士沒有騙婚,也沒有騙取彩禮。“更何況王先生送出去的是戀愛期間的禮物,不應該償還。”另有網友稱,李女士和王先生同居,在某些方面有“犧牲”。事後,她被迫分手並索要禮物。王先生被懷疑是“白嫖”。
“本案給付的禮金不屬於男女壹方在戀愛期間所做的贈與。”河南金澤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目前法院披露的已知信息,可以得知雙方的聊天記錄可以證實,這筆錢和三金具有彩禮的性質,屬於附條件贈與。不符合締結婚姻關系條件時,受贈人應當返還。
至於有網友質疑王先生的“白嫖”行為,傅堅表示,雙方戀愛期間,壹方不能認為得不到財產就是巨大的損失。“如果隨意變更或解除婚約,故意欺騙對方感情,女方除了受到道德譴責外,還可以從彩禮中扣除兩人相同的費用。”吉林吉偉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磊律師也表示,“前述案件中,王先生和李女士是通過網絡認識的,已經開始談婚論嫁。可見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進行交往,與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的偶發性‘同居’現象不是壹個概念,所以不存在李女士在依法返還前所收彩禮的損失。”
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
律師稱厘清婚前財產性質是關鍵。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搜索關鍵詞發現,近年來同居期間發生的彩禮糾紛並不少見。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壹份案件信息顯示,2020年3月,唐女士與男友吳先生訂婚後,壹同前往上海打工。同居7個月後,雙方因為婚姻發生矛盾。男友吳先生提出退婚,要求返還彩禮6.8萬元。由於雙方未能就退款金額達成壹致,吳先生起訴至法院。法院壹審判決要求退還5.6萬元,唐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唐女士認為,彩禮已用於共同生活七個月,不應返還。如需退還,也應計算並從雙方同居期間的費用中扣除。法院二審認為,壹審法院酌情扣除彩禮65438元+0.2萬元有失公允。二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改判唐女士返還吳先生彩禮3.4萬元。
據貴州都市報報道,張先生與女友同居三年後分手,要求對方退還彩禮65438萬元。由於小張與小美從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存在給付彩禮的事實,小美應當依法返還所收彩禮。但具體要返還多少,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兩人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在此期間生活費和消費相同,應扣除相應彩禮金額。據此,法院判決小美返還4000元,駁回小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梳理上述案例時,紅星新聞記者註意到,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贈與是否自願、彩禮的性質和範圍如何確定、彩禮的支付、受贈人的確認等* * *問題。在審判中,認定事實的難點,大多是在很多情況下如何認定轉讓和財產是否屬於彩禮性質,比如批量轉讓之間的關聯性;以及法院對返還和彩禮數額的認定等。,通常是根據各種因素綜合確定的。
對此,王磊律師表示,這壹地區是否有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給付的直接目的是否是為了締結婚姻,財產的價值以及當事人給付彩禮時的主觀意願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在支付彩禮方面,男女雙方都要量力而行,支付彩禮的壹方要保留支付憑證。收受彩禮的壹方未登記結婚或者登記後未共同生活的,應當主動返還彩禮。”
“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夫妻雙方談婚論嫁時,也要防止壹方打著結婚的幌子騙取彩禮。”傅堅律師強調,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但是,婚前男性向女性支付彩禮是壹種普遍的習俗,民法典並沒有對違反這壹規定的行為做出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果支付彩禮後出現糾紛,應該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
紅星新聞記者羅實習生華恒軍
編輯任誌江編輯李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