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註冊時資金存在臨時賬戶是否有風險
答:臨時賬戶銀行是工商局指定的銀行,等到公司基本賬戶開下來後轉到基本賬戶,臨時賬戶的錢不能取走,只能退資(需股東本人到場才可退資)。
註冊資金是需要存入賬戶出驗資報告的,但是現在註冊公司的資金都不用到位,全國統壹實施註冊資金改為認繳制,前期都不用到位資金,認繳資金會有壹個認繳期,認繳期最長是30年,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先註冊起來經營著,30年內到位註冊資金就可以了,在此任何期間內都可以註資。如果公司經營幾年後需要註銷,通過正常的註銷程序遞交辦理就可以了,也無需特意在把註冊資金註入賬戶進行驗資。現在國家針對創業投資者給予的門檻還是很優惠的,在註冊公司的時候都不用刻意去考慮註冊資金的問題。
2.註冊公司章程應當寫明那些事項
答: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規範股東之間及公司內部關系的準繩,相當於公司發起人或股東間的合同,對股東和由股東利害關系所派生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關及其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其次,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與第三人的關系和政府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為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內容,應可供公眾查閱。工商管理機關也可根據依法登記的公司章程來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在學理和壹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中又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必須在章程中記載的條款,缺少其中任何壹項,章程即為無效,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性質或業務範圍、註冊資本、股份公司的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時不影響公司章程效力的條款,如果缺乏這種條款,僅該未記載的事項不發生效力,或者可以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此加以記載時,所記載的條款則發生法律效力。如我國《公司法》規定,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的組成等事項,即屬於公司章程記載的相對必要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上沒有規定或要求,完全由當事人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和公***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記載某些事項的條款。如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物資的采購和產品銷售、公司債的發行、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等條款。
我國《公司法》第22條和79條分別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記載的事項,其中股東的權利義務、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職權、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決議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事項,因為法律上已有較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章程中如無特約,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故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3.個體工商戶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答: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相應責任。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備法人資格。
4.註冊資本實繳與認繳的不同之處
答:認繳這個詞是從新公司法修改後被大規模使用進公司法的。在公司法修改前,成立壹家公司是很費力的。不但在註冊資本的金額上有要求,在出資形式上等多方面有要求。以前是實繳出資,現在就是認繳出資,這也是最大改革初之壹。但是具體什麽是實繳,什麽是認繳呢?
在2103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對公司成立的註冊資本都是要要求的,不但在金額上有下限,在形式上也是有嚴格要求。要求出資人對於資本必須是實際繳納上,才可以到工商局進行註冊。而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對於公司成立條件的要求就大大的放松了。只有少部分行業公司註冊還要求註冊資本,以及資本形式。大部分行業公司註冊資本下限撤銷,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壹元可以成立公司的原因。而且形式也不再是必須實繳而是可以先說明自己出資多少,就可以註冊公司了。認繳和實繳幾乎是兩個對立的概念了。許多發起人成立公司之初是沒有足夠的資金作為註冊資本的,但是依據公司法規定,沒有實際達到要求的資金到位,工商局是不給進行註冊的。所以這些發起人就會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有的是找投資人,有的只找銀行貸款,但是無論如何,營業執照上寫的註冊資本金額是必須實際存在公司賬戶上的,及時部分資金壹開始是用不到的。但是認繳就完全不同了。計較就相當於是股東跟公司寫了壹張借條。股東可以先上報自己的出資額,壹定期限呢,把資金存入公司賬戶即可。國家之所以敢這樣放寬,完全是處於發現企業,擴大市場的政策。
5.註冊公司股東有哪些責任
答:a、遵守公司章程;
b、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c、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d、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e、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壹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f、在公司核準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g、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h、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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