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各單位、政府采購機構: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采購秩序,進壹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碭山縣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碭山縣財政局
2022年6月30日
碭山縣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政府采購秩序,進壹步優化政府采購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受采購人委托在碭山縣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介機構的聘用管理、監督檢查、評估管理和評估結果應用。
第二章就業管理
第四條為便於管理,在我縣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向財政部門備案。代理機構在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並承諾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機構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專職從業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代理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六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的專業領域和評審情況選擇最佳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代理機構不得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選號等方式幹涉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
第七條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與采購人簽訂代理協議,明確代理範圍、權限、期限、文件保管、收取代理費的方式和標準、協議的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代理費可由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人或中標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包含代理費。根據《蘇州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關於明確招標采購代理服務費支付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代理費不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由采購人支付;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人和交易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標明代理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並連同中標和成交結果壹並披露本項目的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金額。
第九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履行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條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的項目時,應當檢查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公開,未按照規定公開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十壹條機關受理下列采購項目時,應當提醒或者協助采購人進行需求調查:
(壹)654.38+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註度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包括需要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采購人認為有必要進行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第十二條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編制采購文件,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蘇州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以醒目方式標明。
代理機構應簡化對證明材料的要求和對供應商資格的形式審查。對於參與非招標方式開展的貨物和服務政府采購及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的供應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供應商只需以書面形式作出資格和信用承諾,無需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納稅和社保資金等情況。
第十三條機關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被以不合理的條件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內容區別對待或者歧視供應商的,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經辦機構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專業性強、技術復雜、社會關註度高的采購項目,或者預算在4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應當在信息發布前組織專家對采購文件進行論證,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技術(服務)需求中的技術(服務)標準是否規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2)技術(服務)需求的編制是否科學,是否有缺陷,是否有傾向性;
(3)供應商的資質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四)最高限價的設定是否合理;
(五)實質性要求、履行時間和方式、驗收方式和標準是否合理;
(六)采購方式、評標方法和標準是否科學、規範、完整,評標因素的設置是否與相應的業務條件和采購需求相對應,是否有細化和量化;
(七)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
專家論證後,應當出具論證報告。報告內容應當規範、完整,對論證的事項應當逐壹說明。
第十五條機關應當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蘇州市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中心令第102號)在蘇州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01)和《關於印發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財辦〔2020〕50號)。
第十六條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政府采購項目免交投標(響應)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和供應商誠信狀況,免收或降低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比例,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履約保證金應以支票、匯票、本票或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第十七條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質疑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發出的查詢函,應當在收到查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協助采購人回復,並書面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相關供應商。
因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發生變化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應當完善內控管理機制,重點加強對采購需求調查、采購文件編制、組織采購評審、處理詢問和查詢、收取代理服務費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九條代理機構應當加強業務建設,鼓勵專職人員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業務測試,掌握政府采購知識,積極推動從程序性代理向需求制定、標書編制、合同起草等專業化、全流程服務轉變。
第二十條代理機構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及時將采購文件、錄音錄像等資料移交采購人保管,並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檢查和非定向檢查相結合的隨機檢查機制。對有違法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采取隨機選擇檢查對象、隨機選擇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非定向檢查。
對於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對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壹)中介機構目錄中信息的真實性;
(二)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
(三)采購文件、信息公告、評審組織、評審專家遴選、信用評價等。;
(四)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以及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通知;
(五)受委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
(6)解答供應商的疑問,配合財務部處理投訴;
(七)檔案管理;
(八)其他政府采購行為。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結果通過蘇州公共資源交易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處罰的,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簽訂代理協議的項目,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項目尚未開始實施,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及時終止;
(二)已經開始實施的項目,能終止的及時終止,因客觀原因不能終止的,妥善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五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條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扣分,根據嚴重程度,分別扣2分、3分、6分和12分。對於多次違法違規的,按照次數扣分。
第二十七條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過程中有下列違法情形的,扣2分。
(壹)經辦機構信息發生變更,且未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財政部門的;
(二)未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或者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規範的;超越代理權限;
(三)發出的采購文件要素不全、內容有誤或者有遺漏的;
(四)采購文件中未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未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措施(如優先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促進中小企業、殘疾人企業、監獄企業發展,支持創新產品和服務等)的。);
(五)供應商已按規定提交各種聲明和承諾書,仍要求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六)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未認真校對、核對評標數據,提示評標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原因,存在客觀評分不壹致、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評分匯總計算錯誤、重大差異評分異常偏高或異常偏低等評標錯誤的;
(七)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記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
第二十八條代理機構在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過程中有下列違規行為的,扣3分。
(壹)不按法定時間發布政府采購信息、采購信息不完整或者采購文件不壹致的;
(二)樣品評審的組織和樣品儲存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中標(成交)通知書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政府采購合同或者公告合同信息有誤的;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蔡慧雲平臺備案的;
(六)變更中標(成交)結果未書面報告財政部門的;
(七)采購文件的出售、澄清、修改、延長投標截止時間或者調整開標日期未按規定時間實施的;
(八)強行要求供應商以某種形式支付或者提交保證金,未給予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支付或者提交保證金的自主選擇權。
第二十九條代理機構在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過程中有下列違規行為的,扣6分。
(壹)因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評標專家停止評標的;
(2)全職員工惡意詆毀或排擠其他代理機構,或指使供應商惡意投訴;
(三)采購文件未公開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采購文件公開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高於備案的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
(四)采購文件設定經營年限、註冊資本、總資產、營業收入、特定地區、特定行業或特定金額的履約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五)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給予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或者在采購文件中指定特定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六)因裝訂、紙張、文件整理、要求供應商法定代表人不必要的簽字等非實質性格式和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的;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價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
(八)通過檢測樣品或者考察供應商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九)未按照規定組織復評的;
(十)采購程序和采購文件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引起供應商舉報、投訴,經調查該機構應承擔責任的;
(十壹)未經批準采購進口產品的;
(十二)拒絕在法定期限內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詢問或者質詢;
(13)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供應商的詢問或質詢;
(十四)不依法送達有關詢問或者質詢文件的;
(十五)未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配合投訴處理的;
(十六)未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信息或者上報政府采購相關統計資料和相關報表的;
(十七)無故不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或相關活動的。
第三十條代理機構在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過程中有下列違法情形的,扣12分。
(壹)提供虛假或者偽造的就業信息材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四)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采購,或者應當進行采購而擅自進行公開招標的;
(五)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遊和招待,接受禮品、現金和有價證券,或者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六)在開標前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評標專家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的;
(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相或者拒絕監督檢查的;
(八)隱匿、銷毀、偽造或者編造應當保存的政府采購活動文件的;
(九)泄露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第三十壹條財政監督檢查結果納入計分管理。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本辦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扣分。
第三十二條評分時,財務部應向被評分機構發送評分通知(詳見附件1)。機構對評分事實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向發出評分通知的財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評估結果的應用
第三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加強政府采購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將代理機構的選擇作為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的重要內容。采購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時,應參考對代理機構的評價,以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選擇代理機構的參考,並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的專業領域、本地化服務能力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選擇最佳代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壹個記分周期屆滿後,扣分累計點數少於12分的,該周期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
第三十五條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扣分累計達到12分以上的,該機構將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整改日期從財務部發出整改通知(詳見附件2)之日起算,整改時限為3個月。
第三十六條派出機構收到整改通知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制定整改方案,並報財政部門。整改方案的內容要註重實效,查漏補缺,改進不足,切實提高實踐水平。
第三十七條派出機構應當連續整改,第二次整改時間為6個月。
第三十八條整改期滿後,經辦機構應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並申請驗收。財政部門應對代理機構的整改情況進行驗收,並填寫《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整改驗收表》(詳見附件3)。驗收不合格的,責令繼續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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