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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的行政處罰時效

偷稅行政處罰的時效為五年。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犯逃稅罪處罰如下:

1、根據刑法規定,犯逃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稅行為的處罰如下:

1、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2、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綜上所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偷稅行政處罰的時效為5年,如果5年內未被發現的,將不再受到行政處罰,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如逃稅罪的,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並被判處罰金。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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