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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50萬要判幾年

法律解析:納稅人偷稅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偷稅,數額巨大50萬元的,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 *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逃避繳納稅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納稅人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逃避納稅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在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占各項稅收應納稅額總額10%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繳納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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