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納稅人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逃避納稅。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
2.五年內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偷逃稅款,且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占各項稅收應納稅額總額10%以上的納稅人。
偷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偷稅罪的客體是指偷稅行為違反了我國稅收征管秩序;
2.客觀要件:偷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或者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偷稅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10%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3.主體要件:偷稅罪的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偷稅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報稅壹般是故意的,有時也有疏忽的可能。對於因疏忽大意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屬於偷稅漏稅,依法補繳稅款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偷稅罪的主觀要件壹般是故意。
綜上,偷稅10萬元壹般處以三年至七年左右有期徒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罪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
偷稅罪中,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