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明或者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我國政權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