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稅申請減輕處罰的標準是什麽?1、納稅人從事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壹)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二)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受過兩次以上偷稅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二、偷稅犯罪的量刑原則壹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分級處罰根據偷稅數額的不同,本文分別規定了兩個級別的量刑幅度。第壹級是:“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級是“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不同級別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級的量刑幅度內量刑,不能任意交叉,否則會導致量刑過輕或過重的後果。(二)對自然人處以罰金鑒於偷稅的貪婪性,該條規定“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級量刑幅度內,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免刑外,處以偷稅金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沒有選擇性,防止偷稅漏稅者鉆空子。(三)對單位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司法實踐中,對單位處以罰款後,對單位負責人壹般判處自由刑,不再罰款。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還有待進壹步探討。(四)偷稅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並處罰,在本條第3款中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在壹定期間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而未被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未被處罰的,應當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照壹罪並罰,不適用數罪並罰。另壹方面,行為人多次或壹次受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數額不應累計合並計算。偷稅和逃稅在客觀方面是相似的,都是導致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但是,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偷稅罪是壹種故意犯罪,主觀惡性大,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危害性大。而且偷稅在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能認定為犯罪。綜上所述,偷稅罪的定罪要遵循壹定的標準,情節輕微的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罰款或者拘留。處罰標準有偷稅數額、偷稅造成的影響、對國家造成的影響等多個層次,所以決定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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