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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怎麽界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

認定逃稅罪的標準是什麽

1、認定逃稅罪,要註意準確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逃稅行為的認定。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壹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壹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壹類復雜壹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2、認定逃稅罪,需要註意逃稅罪的初犯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

(2)繳納滯納金。

(3)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修正案規定,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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