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會經費的會計處理
根據《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第七條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在實務中,企業工會也是壹個法人單位,部分企業工會也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存款戶(壹般是大中型企業的工會),而大部分中小企業工會則沒有開立基本存款戶.因此,實務中的工會經費撥繳則有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就是各地總工會委托當地的地稅局代收,地稅局代收壹般使用的是與繳稅壹樣的通用繳款書.此時,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當地總工會收到繳納的工會經費後,會按規定的比例向企業工會進行返還.
如果企業工會在銀行獨立開立了基本存款戶,則會直接返還到工會賬戶中;如果企業工會未開立單獨的賬戶,則返還到企業賬戶.如果返還到工會賬戶,則是由工會進行會計核算,企業不需要會計處理.如果是返還到企業賬戶,相當於是企業代管工會的經費,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第二種情況就是企業直接向工會進行撥繳,並有工會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其會計處理與第壹種相同,不再贅述.
(二)工會經費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工會經費的稅會差異與納稅調整
1、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必須是"實際撥繳",並且有《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或地稅局代征的通用繳款書作為撥繳的依據.
如果只是會計上進行了計提,但是並未進行"撥繳"即便是企業已經以"工會經費"的名義進行開支,也不能進行稅前扣除.因此,不符合"實際撥繳"規定而計提(或實際支出)的工會經費,在所得稅申報時應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2、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比例限制:撥繳的工會經費只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才能稅前扣除.
如果撥繳比例超限,當然不能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在所得稅申報時應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生額低於2.5%計提比例,匯算清繳是否調增後結轉下年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綜上規定可知,企業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稅收法規政策的規定,可據實在稅前扣除,且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到8%.
公司按2.5%計提計入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是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稅法規定的計提比例的部分(即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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