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範圍:
地價的具體範圍包括:
1,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的成交總價;
2、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使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繳納的土地價款;
3、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轉讓處置應支付的土地價款;
4、房改、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按規定應繳納的土地價款;
5、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以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相關的其他收入。
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的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可以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的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應上繳房屋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並按規定辦理轉移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分割、轉讓,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轉移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屬於非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