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2、營業執照等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社會保險證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
5、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主要儀器、設備、設施清單;
6、有關質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壹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少於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的註冊資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五百萬元;
2、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3、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不少於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要求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任壹單項資質條件的人數;
4、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的其他條件。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法律依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壹級資質、二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壹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三十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並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