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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有六個基本要求:

首先,是依法行政。綱要明確將依法行政作為依法行政的六項基本要求之首,強調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遵守和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法不僅指符合實體法,也指符合程序法。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主要內容包括:

(1)行政主體合法。也就是說,必須依法設置,並具備相應的資質。只有具有合法資格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的權限都不應該存在。

(2)管理權限合法。即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由法律授權實施行政管理,並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即權限法定,越權無效。

(3)行政行為合法。也就是說,行政行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手段、方式和程序進行,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以法律規定的事實要件為依據,每壹個事實要件都必須有相應的事實支持,每壹個事實支持都必須經得起審查和行政相對人的反駁、質證。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總和。程序合法性是實體合法性和正義的保障。從法律上講,侵犯公民的程序性權利也是違法的。只有實體合法、程序合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本身的公平正義。

第二,是合理行政。《綱要》規定依法行政後,明確規定行政要合理。這主要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壹視同仁,不得徇私、歧視。合理行政主要適用於自由裁量權領域。因為自由裁量權是壹種彈性很大的權力,更容易被濫用。為了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必須肯定和授予自由裁量權,同時通過法律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監督、約束和控制。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合法,而且必須合理。合理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1)行政的目的和動機是合理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國家利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本意和精神實質,必須與法律追求的價值取向和國家行政的根本目的相壹致。

(2)管理的內容和範圍合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壹般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活動的內容和範圍,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定的內容和範圍內行使行政權力。不能濫用,擅自擴大範圍。

(3)行政行為和方式是否合理。行政權力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該符合人性,包括事物的規律,人們普遍遵守的規範,普通人正常的理性判斷。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他們不應該為了自己的管理方便而不顧當事人的權益,應該盡量避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4)行政手段和措施合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少的。比如,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面對多種可能的行政手段和措施,要按照必要性、適當性、相稱性的要求進行合理選擇,盡可能選擇對公民人身權利損害最小的手段。除非萬不得已,否則不要采取激烈的措施。同時,任何幹擾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小於實現行政目的所獲得的利益。

第三,是正當程序。《綱要》把正當程序作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壹,主要要求行政機關按照正當的法定程序進行行政管理。執法不僅要公正,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如告知、聽證、說明理由、回避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並註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但涉及法律保密的除外;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人員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正當程序的核心是通過適當的程序安排,根除和避免那些可能導致不公正結果的因素。事實上,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實體正義的實現有賴於程序正義來保障。沒有程序正義,就不可能有實體正義。正當程序的兩個主要要求:

(1)行政程序要公開。主要內容包括行政依據、行政信息、行政過程和行政決定的公開。

(2)保證當事人的參與權。也就是說,要保障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使行政相對人能夠對行政行為充分發表意見,提出自己的有利於自己的意見和證據,並對這種意見給予應有的重視,從而促進行政主體做出有利於自己的行政決策。

第四,高效便捷。《綱要》規定行政機關要高效便民,強調行政機關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效率是衡量行政機關工作質量的重要標準,也是決定行政機關能否真正貫徹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環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有高效的行政才能真正便民、利民、為民服務。

第五,誠實守信。誠實守信既是人與人之間的道德規範和法律約束,也是政府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遵循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活動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領域的誠實信用和信賴保護原則。

第六,是權責統壹。《綱要》把權責統壹規定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順應了從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的發展趨勢。根據這壹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行使多少權力就承擔多少責任。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管理職責,由法律、法規賦予相應的執法措施。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壹。依法保障執法,有權必有責,用權要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法律管理。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管理;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壹視同仁,不偏袒,不歧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該是必要和適當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正當程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並註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高效便捷。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誠實守信。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行政相對人遭受的財產損失。

——權責統壹。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管理職責,由法律、法規賦予相應的執法措施。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壹。依法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侵權必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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