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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和騙稅的區別

法律解析: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通過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偷稅是指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回未繳納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以下特點:納稅人必須有未納稅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導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所欠稅款。這種行為不同於偷稅漏稅。偷稅,是指納稅人隱瞞事實,做假賬,隱瞞應納稅額;偷稅是納稅人有能力承認應納稅款,但以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方式隱瞞應納稅款。

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 *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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