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逃稅行為,可以帶上舉報材料直接到地方稅務稽查局舉報,也可以進入稅務網站舉報。根據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審計局專門負責查處偷稅漏稅逃稅逃稅逃稅案件的查處。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漏稅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稅收的故意、客觀上未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稅款。漏稅應當依法補交稅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逃稅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的,可以從輕處罰。逃稅30萬量刑為:偷稅漏稅三十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稅款可以從輕處罰。
偷稅罪的表現形式:
1、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壹種偷稅方式。
2、私設“小金庫”,建立賬外賬。
3、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4、假借發票、偷漏稅款。
5、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