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飼養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以上所列以外的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片、草、麥稭、豆類、馬鈴薯、藻類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量的,不得減免。”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