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以財務報表為依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減免稅項目、合營企業利潤分享、股息所得稅申報表等。),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外,還應當附送下列有關資料:
壹、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
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c、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D.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E.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並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A.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扣繳稅款報告表後,對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後,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變更屬於其他部門管理範圍的,督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b、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是否齊全正確,計稅是否準確,所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的申報存在計算錯誤或遺漏,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正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進行相應的修改。
c、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確定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退還或抵扣下壹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
(3)積極糾正報告錯誤。
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發現年度納稅申報有誤的,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後,可以填寫企業所得稅自查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更正錯誤,稅務機關將據此調整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補繳額和退稅額。
(四)稅款結算
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按照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應退稅額和已退稅額進行納稅。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補繳的稅款應當在4月底前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應當辦理抵押或者退稅手續。
(5)申請延期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有以下特殊困難:
A.發生水、火、風、雷、潮、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盜竊、搶劫應稅現金、支票等財產等事故,給納稅人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災情報告或事故證明;
b、由於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短期支付違約,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納稅人應提供相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支付違約證明和違約方不能按時支付的證明。
因此,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壹般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請參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並提交以下材料: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 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報表、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對納稅人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