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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納稅調整

法律主觀:

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 企業所得稅 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對於投資收益的處理出現了實質性的變化。筆者結合案例,對比分析新舊稅法下投資收益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例1:甲 公司 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3%的股份作為權益性投資,購買過程中另支付相 關稅 費9萬元。取得投資後,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和利潤分配情況如下:2008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2700萬元,該利潤屬於對其2007年及以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2009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6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4800萬元。 壹、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 股權投資 》的規定,下列情況下企業應運用成本法核算長期 股權 投資: 1.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後年度,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根據以上分析,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1.2008年末,當年度被投資單位分派的2700萬元利潤屬於對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間已實現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萬元,應沖減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8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810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810000 貸:應收股利810000 2.2009年末,應沖減投資成本金額=(2700+4800-3000)×3%-81=54(萬元),當年度實際分得現金股利=4800×3%=144(萬元),應確認投資收益=144-54=90(萬元)。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股利l440000 貸:投資收益900000 長期股權投資540000 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l440000 貸:應收股利l440000。 二、投資收益的財稅差異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方確認的股利所得,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方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收到的被投資企業動用接受前的利潤派發的股利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視為清算性股利,應沖減投資成本。 而稅收上的規定很簡單,不論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是投資前產生的還是投資後產生的,都是稅後利潤,都歸為持有收益,不應轉化為處置收益。即稅法堅持投資成本不變,如果將投資前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沖減投資成本處理,則會等額增加以後的投資轉讓所得,導致雙重計稅。 三、與投資收益相關的稅收規定的演變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 發〔2000〕118號)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 納稅 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原申報表規定,當企業有投資所得時,應先還原成稅前收益,再並入總收入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投資企業適應的所得稅率計算所得稅,然後抵扣掉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後,得出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將投資收益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後,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該文件推翻了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關於先還原再補稅的做法。 3.舊稅法對投資收益的規定,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中方企業從設在經濟特區、 上海 浦東新區 、 經濟技術開發區 、開放區等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域(不包括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 )的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凡該中外合資企業適用15%或24%所得稅稅率的,中方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補稅。 不需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1)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 (2)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與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壹致,則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予補稅。若由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享受定期 稅收優惠 而實際執行稅率低於投資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也不需補稅。 (3)從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需補稅。 (4)投資方在免稅期間對外投資分回的稅後利潤不需補稅。 4.新稅法有關投資收益的免稅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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