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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怎麽填

1、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於發生投資收益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

2、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壹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稅法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3、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並按稅法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如國債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調整。

4、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法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持有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的投資收益。

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持有投資項目,按照稅法規定確認的投資收益。

第3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納稅人持有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投資收益與稅法規定投資收益的差異需納稅調整金額,為第2-1列的余額。

第4列“會計確認的處置收入”: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的扣除相關稅費後的處置收入金額。

第5列“稅收計算的處置收入”: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相關稅費後的處置收入金額。

第6列“處置投資的賬面價值”: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的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的投資處置成本的金額。

第7列“處置投資的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的投資項目,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投資處置成本的金額。

第8列“會計確認的處置所得或損失”: 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會計核算確認的處置所得或損失,為第4-6列的余額。

第9列“稅收計算的處置所得”: 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處置所得,為第5-7列的余額,稅收計算為處置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第10列“納稅調整金額”: 填報納稅人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投資項目,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壹致需納稅調整金額,為第9-8列的余額。

第11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3+10列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宓_稅所得_

(六)利息、股息、江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_權使用_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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