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國所需要思考的問題
1、以何人名義作為主申請人取得美國綠卡
2、移民前取得美國綠卡的主申請人及其***同取得人名下財產所得以及與美國境內所得的納稅情況。
3、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主申請人及***同申請人在移民後可合理地控制稅務風險?
4、如果您不排除日後要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要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得日後放棄美國國籍時,不需要多繳冤枉稅?
在考慮到上面四個問題之後,有意願移民美國的各位,可與專業會計師或者是財務規劃師商討,擬出目前的財產配置表、未來五年的資金預算表、投資移民前處分財產的可能時間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財產規劃,避免移民前需要繳中國當地的稅金,移民後全部資產變成美國國稅局課稅對象又被扒壹層皮。
移民前後常見的六大稅務規劃方式
規劃壹,選擇正確的綠卡申請人。
1、以收入低、財產少且有長居美國意願的配偶來做綠卡的主申請人。如果只有太太壹個人申請綠卡,那麽先生在美國以外的資產就不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2、同時太太名下的財產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規劃,最好不要擁有美國地區以外的資產。因為依照美國稅法要求,綠卡持有人必須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資產、公司股份,同時還要申報其海外擁有的金融賬戶。
規劃二,移民前考慮財產處分與否的差異。
美國稅務居民是需要被課征全球資本利得稅。在取得臨時綠卡之後,如果出售美國境外的房產或股票,即使是屬於長期的資本利得收入,其收入在美國可能仍需要繳納20%的聯邦資本利得稅及各州的州稅。
以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比較。假設某申請人移民前有以下三個資產,資產A:成本10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50萬美元,市值170萬美元。資產B:成本8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50萬美元,市值40萬美元。資產C:成本12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30萬美元,市值140萬美元。
情況1,移民前申請人完全不處分資產,移民後依照市值處分。資產A獲利70萬美元,資產B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獲利20萬美元。這種情況下,獲利90萬美元,扣除虧損40萬美元,實際獲利50萬美元。由於他是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才變賣的,還應繳20%的美國資本利得稅,約10萬美元,最後凈獲利40萬美元。
情況2,移民前申請人以移民前價值處分所有增值的資產,之後再買回,移民後依當時市值價處分所有資產。此狀況下,資產A移民前獲利5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20萬美元,資產B移民後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移民前獲利1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10萬美元。
這樣,他在移民前獲利的60萬美元無需繳納美國20%的資本利得稅,實際獲利為60萬美元。而移民後再將A與C資產買回,總獲利30萬美元,但由於B資產虧損40萬美元,最後無需繳稅,並有10萬美元的損失可抵其他所得,凈獲利為50萬美元,比情況1多了10萬美元。
因此移民前做好稅務安排,可以提前將財產或股票及其他資產先行出售,取得現金待移民後再買回。或者在移民前贈與給家人,就可避免相關的稅務問題。但自己使用的自住房可以暫時不出售,因為移民後如果滿足自用住宅的條件再賣掉,還可以享用個人25萬美元或者夫妻50萬美元的自用住宅免稅額。
規劃三,準備移民時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供以後棄籍稅申報時使用。
許多移民其實不知道往後會不會選擇放棄美國籍,所以我建議各位準備移民時,向移民局遞交財產申報文件壹定要副本留底,避免未來資產出售計算資本利得稅會遇到問題。
最好在移民報到時,申請人及附帶申請人名下的全部財產,請公證處協力鑒價機構出具壹份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未來決定放棄美國籍時可以確認移民時的成本,以明確計算棄籍稅。但註意,鑒價報告只供棄籍時使用,如果是實際出售房產時,房產的成本仍要以原始時取得的成本價為基準。
規劃四,避免綠卡取得前就成為稅務居民。
美國稅務居民包含三種:美國公民;中國護照持有美國綠卡者;中國護照(中國父母未持美國綠卡)前壹年度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國稅法規定加權計算超過了183天。
183天加權計算方式:今年在美國天數(至少31天)+去年在美國天數的1/3+前壹年在美國天數的1/6,計算結果不超過183天就不會被當做美國稅務居民。這個為什麽重要呢?因為許多人怕在移民美國前就成為稅務居民,所以在取得臨時綠卡前先把美國境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父母,希望達到避稅的效果。
規劃固然好,但許多新移民都有每年接父母來美短期居住的習慣,然而忘記了計算他們每年待在美國的時間,可能不巧會讓他們也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這裏提醒,非美籍人士壹年最好不要在美國逗留超過120天。
規劃五,移民前設立海外家族信托。
優點在於如果設立得當,不只可以達到保全隔離的效果,申請人還可以使信托中的資產永久性的不受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影響。根據現行法律和稅法,意味著每壹代最高可以節省約40%的美國聯邦稅。但信托必須在家族遷移到美國成為稅務居民前設立完畢。
規劃六,移民後,在美國成立生前信托或者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
成立生前信托可有效避免日後遺產爭議,亦有可能減少或遞延美國稅務,在遺產分配上也可縮短處理時間。此外,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美國公民,互相贈與也可免稅。
生前信托的其中壹個概念是AB信托。在此信托架構中,美籍夫妻可將***同資產放入AB信托中,指定彼此為生前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夫妻在世時沒有財產所有權,但可享用信托裏資產所產生的收益。
如果配偶壹方過世,假設為先生,AB信托將可以拆成A信托及B信托。首先可以利用先生當時的終身遺產免稅額,把他的遺產轉入到B信托中,之後利用夫妻間無上限的繼承免稅額度,將剩下的財產移入A信托中,這樣不但先生過世時可先不用繳納遺產稅,還可以達到遺產稅遞延的效果。
未來太太過世時,則只有A信托裏的遺產會被計入在太太的遺產總額中計算稅金,B信托則允許太太在未來符合某些條件下,仍可以繼續享用B信托裏的收益,但不會被視為B信托的法定擁有人。
所以在日後太太過世的時候,子女取得B信托裏的遺產,也不會被視為母親的遺產,這個部分將不會被課征遺產稅。在世的配偶也過世之後,A信托及B信托裏的資產也會依照約定轉移給最終受益人。
在美國壹個人如在生前購買人壽保險,死亡後他的人壽保險賠償金將會被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加以課稅,但可以通過保險與信托的結合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來節省遺產稅。這個信托架構壹定要是無法撤銷的信托架構,若是這個信托是屬於可撤消的,則受益人就仍會被視為信托的擁有人,這樣保單的收益還是會被認作為遺產的壹部分,這樣信托就沒有節稅的意義了。
還有被保險人絕對不可以是受托人,必須是指定壹個法定成年人或者由某個機構作為受托人,通常是親戚、律師或會計師。還要特別註意,這壹類的信托壹定要在被保險人死亡三年前設立,如果被保險人在設立信托之後不滿三年內去世,這個信托也不具備節稅的效果,最後得到的保險理賠金仍會被課征遺產稅。
這壹類的信托因為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強烈建議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壹定要趁早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