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後是否需要變更稅務登記,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股東發生變更,註冊資本不變,法定代表人和註冊地址不變,則無需變更。
如有重大變化,需進行變更。詳情請參閱以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姓名的,應當自變更姓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