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稅證明是稅務局為工商局出具的壹種通知書,證明要註銷公司沒有拖欠稅款的情況,納稅義務已經完成。
清稅證明的辦理方式如下:
1、壹證壹碼的公司在需要註銷之前,必須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按照規定程序處理後,方可填報清稅申報表。稅務機關也會在結清稅費等相應款項後,為申請人辦理清稅證明。而未實行壹照壹碼的公司,則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相關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只需要在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就可以了;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涉及到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地點變動;
4、納稅人依法終止納稅義務。
所以在註銷營業執照時,壹定要先弄清楚具體情況,再有計劃地進行處理順序。
離境清稅制度的工作程序如下:
1、相關稅務機關執法環節發現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通知其在出境前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2、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對已取得出境證件執意出境的,稅務機關可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出境;
3、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
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函請同級公安廳、局辦理邊控手續;
4、欠稅人結清了阻止出境時欠繳的全部稅款包括滯納金或者向稅務機關提供了相當於全部欠繳稅款的擔保或者欠稅企業已依法宣告破產,並依破產法程序清償終結的,應及時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解除限制出境。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