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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不交的後果

壹、土地出讓金不交的後果如下:

1、依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土地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外,要嚴格按規定加收違約金。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

二、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方式

第壹、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動遷戶。

第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壹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於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1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於該項目10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托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於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於動遷戶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第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於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壹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壹般情況下,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凈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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