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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與發票金額不壹致怎麽補簽合同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合同金額和發票金額必須是壹致的。合同金額高出發票金額,涉嫌偷稅漏稅;合同金額低於發票金額,涉嫌虛開發票。若發生在民事訴訟中,壹般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來確定。合同金額與發票金額不壹致,應以實際金額為準。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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