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得人按未付土地價款0.1%向拍賣人支付違約金,競拍土地,壹般隨後就簽了《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拍賣成交確認書》第三條約定有付款方式,競得人未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每延期壹日,競得人按未付土地價款0.1%向拍賣人支付違約金。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現在實現了全國信息聯網監控,其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三十條有如上表述,約定比例是空格,按合同約定輸入,0.1%是大多數約定的比例。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擴展資料:
以下相關事項,是國有土地轉讓交易中經常出現壹些問題,土地轉讓當事人應當多加留意細節,不僅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於控制法律風險,避免出現違法現象。
壹、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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