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出讓契稅,在沒有辦理土地權證且沒有開發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退稅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對於行為人尚未取得土地權屬或已取得土地權屬的物權行為被自始判定無效的,則不負有契稅納稅義務。 按《民法典》規定,要區分合同效力和登記的效力,土地權屬轉移登記是物權變更的要件,當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權屬轉移登記自始有效時,契稅征收才有意義。二、若出現了產權轉移無效的情況,可以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後,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三、在申報土地出讓契稅時多繳了的,可以退稅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土地出讓以合同形式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表現為國家與用地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意,因意思表示壹致而成立。土地出讓合同除國家意誌優越於民商事主體意誌之外,出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壹定對等性。判定已繳的土地出讓契稅是否退還,應認定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權屬轉移登記是否自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