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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整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

1總則

1.1為了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完善驗收手段、強化竣工驗收,使驗收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於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其他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參照執行。

1.3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工作分為: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工程中間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單項工程驗收。

1.4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1.5驗收工作應及時組織進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1.6驗收工作由驗收組負責,驗收結論必須經驗收組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驗收組研究確定處理意見。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若有1/2以上驗收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應報請驗收主持單位或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1.7驗收組應對驗收內容提出明確的認定意見,驗收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有保留意見時,應在驗收成果資料中明確記載,並由保留意見人簽字。

1.8驗收存在遺留問題時,驗收組應在驗收成果資料中提出處理意見,並明確責任單位、完成時間、檢查驗收單位。

2術語

2.1單項工程:單項工程壹般是指具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後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壹組配套齊全的工程項目。

2.2單位工程:單位工程是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可獨立組織施工,但建成後不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

2.3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按單位工程施工作業區(片)、組成類別進壹步分解出來的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

2.4單元工程:單元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構成分部工程質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審核的基本單位。

2.5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分解: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分解是工程項目管理必須的工作內容,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壹般分解為4級: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見附錄A)

2.6重要單項工程:占項目施工費用比重較大或對項目發揮效益起重要作用的單項工程。

2.7主要分部工程:對重要單項工程發揮效益起主要作用的分部工程。

2.8外觀:通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

2.9項目承擔單位:中央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文件中確定的單位,壹般指縣級以上土地開發整理機構。

2.10項目實施單位:受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體實施項目建設的法人或組織機構。

2.11初步驗收: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對項目實施情況全面檢查驗收、為項目竣工驗收進行技術性準備的壹系列活動。

2.12竣工驗收:指項目竣工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的全面檢驗和綜合評價的活動,是在初步驗收合格的前提下進行的。

3驗收條件

3.1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該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成且質量全部合格,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完備。

3.2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所有分部工程已經完成並驗收合格,全部履行了分部工程驗收手續。

3.3單項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3.3.1所有單位工程已經完成並驗收合格;

3.3.2工程投入使用、運行管理的條件已經具備;

3.3.3需要移交管護單位投入使用時,與使用單位已達成管護意向或已簽訂管護協議。

3.4初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3.4.1工程建設內容已按批準的設計全部完成;

3.4.2項目資金已到位,並具備財務決算條件;

3.4.3有關驗收報告已準備就緒;

3.4.4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已確定。

3.5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3.5.1已經初步驗收合格;

3.5.2各單項工程能正常運行;

3.5.3歷次驗收遺留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3.5.4歸檔資料符合本規程要求及有關規定;

3.5.5已完成土地權屬調整和地籍變更登記;

3.5.6竣工決算已經完成並通過審計;

3.5.7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資金籌集渠道已落實並已簽訂管護協議;

3.5.8由於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況下,可以進行竣工驗收,驗收時應對尾工進行審核,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4工程中間驗收

4.1驗收依據

4.1.1經批準的規劃設計、相應的設計變更申請及批準文件;

4.1.2經核準的項目實施方案;

4.1.3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分解方案;

4.1.4施工合同,經監理單位簽發的施工圖紙等;

4.1.5監理細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設備廠家提供的技術文件;

4.1.6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  第279號)的配套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有關規定;

4.1.7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相關規定、辦法;

4.1.8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4.2 驗收組織

4.2.1分部工程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現場監理工程師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員組成驗收組。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應派代表參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驗收;

4.2.2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主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

4.2.3單項工程驗收由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及監理、施工、擬委托的工程管護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設計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重要單項工程的驗收。

4.3分部工程驗收內容、程序、方法

4.3.1驗收內容

1)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見附錄B)資料的完備性;

2)認定分部工程質量等級(見附錄B);

3)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完成。

4.3.2驗收程序

1)施工單位向監理機構提出分部工程驗收申請;

2)監理機構提前三天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驗收時間、地點;

3)總監理工程師宣布參加驗收人員;

4)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

5)驗收組成員發表意見;

6)起草、討論驗收結論;

7)通過驗收結論並簽字。

主要分部工程還應在驗收開始時先查看工程現場。

4.3.3驗收方法

全面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的完備性,主要分部工程還應與項目承擔單位壹起進行現場檢查。

4.4單位工程驗收內容、程序、方法

4.4.1驗收內容

1)檢查施工合同建設任務是否全面完成;

2)檢查工程各項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3)認定單位工程質量等級(見附錄B);

4)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4.4.2驗收程序

1)單位工程驗收主持人宣布參加驗收單位及驗收組成員;

2)查看工地現場;

3)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匯報工程施工和監理工作情況;

4)查看工程資料;

5)驗收組成員發表意見;

6)起草、討論驗收結論;

7)通過驗收結論並簽字。

4.4.3驗收方法

1)對照施工合同,現場逐項檢查施工任務完成情況;

2)對照設計指標和合同要求,采用看、測、量的方法,檢查工程各項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3)根據分部工程驗收簽證,現場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4.5單項工程驗收內容、程序、方法

4.5.1驗收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完成建設任務;

2)檢查工程質量,對工程缺陷提出處理要求;

3)認定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見附錄B);

4)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4.5.2驗收程序

單項工程驗收程序按照單位工程驗收程序進行,驗收組還應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匯報。設計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重要單項工程驗收並匯報工作。

4.5.3驗收方法

1)工程任務完成情況的驗收

a、以批準的項目設計為依據,具體核對工程任務的完成情況,對於重要工程,應逐項核對工程規模、建設標準、工程量等指標;

b、土地平整工程應采用抽查的方法檢查動土數量及溝渠開挖等土方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及原始數據;

c、主要單體建築物采用全數檢驗的方式檢查其數量。

2)土地開發整理面積的驗收

a、開發整理前各類土地的面積,應依據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所附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核定。

b、開發整理後各類土地的面積,應依據開發整理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權屬界線圖進行核定。

c、土地開發整理面積測量、統計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進行。

3)土地開發整理質量的驗收

a、所有工程項目均應檢查其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的驗收資料,並查驗有關質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b、土地平整質量的驗收,應嚴格依據經批準的項目設計對開發整理項目的綜合質量、土層厚度、平整度等設計指標逐項進行。

c、單體建築物檢查其結構尺寸及外觀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包括原材料及中間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

4.6驗收成果

4.6.1分部工程驗收簽證(見附錄C)。

4.6.2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見附錄D)。

4.6.3單項工程驗收鑒定書(見附錄E)。

4.6.4歷次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時有關單位匯報材料應保留,作為驗收成果的附件。

以上驗收成果原件不少於5份,均暫交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單位)保存,待項目竣工驗收後,分送有關單位。

5項目組織管理和制度執行驗收

5.1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應對項目組織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驗收。

5.2查閱文件、影像資料、會議記錄等,檢查項目領導機構組建及發揮作用情況。

5.3查看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包括中標和未中標)、評標報告、施工合同等,檢查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

5.4查驗項目基本情況公告、招投標公告、權屬公告、補償公告等和項目區標誌牌,走訪當地群眾,檢查公告效果。

5.5通過查看監理機構設置,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日記,監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等資料,檢查監理制度執行情況。

5.6查看各類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檢查合同制度執行效果。

5.7通過檢查各項制度執行情況,以及會議記錄、資金支出手續等,檢查項目承擔單位作為項目法人,是否對項目實施履行了全過程監督管理責任。

5.8審計、會計、匯報、檢查、廉政等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主要是查看審計報告、會計賬冊、匯報材料、會議記錄,隨機聽取項目參建各單位主要工作人員意見。

6資金使用管理驗收

6.1項目竣工驗收時財務專業小組應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驗收。

6.2檢查財務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6.3依據有關項目資金管理規定,審查預算分解及執行情況。

6.4審查竣工決算報告及審計報告,對項目資金到位、支出、核銷情況進行驗收。

6.5審查項目財務總賬及原始憑證,檢查現金管理、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等情況,有無違規、超範圍及超標準開支等現象。

6.6檢查項目資金是否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有無挪用、侵占、轉移項目資金。

6.7審查項目資金支出審批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8檢查施工費用支付是否經過了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7權屬和效益驗收

7.1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應對項目區土地權屬管理工作及項目實施取得效益情況進行驗收。

7.2根據《土地權屬調整報告》,采取室內驗收與室外驗收相結合的方法對土地權屬調整情況進行驗收。

7.2.1室內驗收

1)聽取土地權屬調整情況的匯報,查看權屬調整公告及異議處理記錄,評價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

2)審閱土地權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與確認資料,包括查驗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土地權屬界線圖或地籍圖、土地登記等有關材料。

7.2.2室外驗收

實地抽查土地權屬界線、界址點標誌,查驗土地權屬界線與土地權屬界線圖或地籍圖上標註的壹致性。

7.3根據《效益分析報告》,采取現場勘查、走訪農戶與室內核算、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評價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8項目竣工驗收

8.1竣工驗收依據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應以經批準的項目設計文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有關管理辦法以及工程中間驗收成果為依據。

8.2初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初步驗收。

8.2.1初步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地(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由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上級單位代表以及土地、工程、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初步驗收組。

8.2.2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初步驗收14天前將附錄I所列資料1套送達項目初步驗收主持單位。

8.2.3初步驗收內容

1)審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報告(初稿)、設計工作總結報告、監理工作總結報告、施工管理工作總結報告,並檢查工程檔案資料的準備情況;

2)全面檢查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3)檢查歷次驗收中的遺留問題和已投入使用單項工程在運行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4)確定尾工內容清單、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等;

5)認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6)檢查權屬管理情況、管護責任主體擬定情況;

7)檢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預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8)指出存在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9)提出竣工驗收的建議日期。

8.2.4 初步驗收壹般工作程序

1) 成立初步驗收各專業小組;

2) 聽取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作總結報告;

3) 查看工程聲像、文字資料;

4) 分專業組檢查工程,討論並形成各專業組檢查意見;

5) 召開初步驗收組會議,聽取各專業組檢查意見;討論並形成“初步驗收工作報告”(格式見附錄F);

6) 宣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8.2.5“初步驗收工作報告”原件的份數應滿足項目承擔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等需要,暫由項目承擔單位保存,待竣工驗收後分送有關單位。

8.2.6初步驗收方法

工程任務完成情況、土地開發整理面積和質量的驗收參照單項工程驗收方法,其他參照竣工驗收方法。

8.3竣工驗收

8.3.1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及土地、工程、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組。

8.3.2項目承擔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審計、工程管護單位作為被驗單位不參加驗收組,但應列席驗收組會議,負責解答驗收組的質詢。

8.3.3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逐級報至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在竣工驗收14天前將附錄I所列資料1套送達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8.3.4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同有關單位進行協商,擬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組成單位等有關事宜。

8.3.5竣工驗收內容

1)審查項目承擔單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報告”、竣工決算報告及審計報告、工程管護準備工作報告;

2)檢查項目是否全面按照批準的設計完成了建設任務;

3)核定項目已建成工程的數量及質量;

4)核查土地開發整理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是否達到計劃指標,包括開發整理前後各類土地面積及變化情況;

5)檢查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和地籍變更登記情況;

6)審查項目預算執行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7)檢查項目組織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8)檢查項目管護措施及資金籌集渠道落實情況;

9)分析預期土地開發整理效益的合理性;

10)復核初步驗收所提問題的處理情況,對仍未處理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確定落實和檢查、驗收的責任單位;

11)總結項目實施管理中的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意見;

12)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報告”。

8.3.6竣工驗收壹般工作程序

1)成立竣工驗收各專業小組;

2)聽取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報告,監理工作總結報告,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工程管護準備工作報告;

3)查看項目聲像、文字資料;

4)實地檢查工程、走訪農戶;

5)召開驗收組會議,協調處理有關問題,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報告”(格式見附錄G);

6)宣讀“竣工驗收報告”。

8.3.7竣工驗收方法

1)現場查看項目區面貌;

2)抽查主要建築物完成數量和質量;

3)抽查工程運行情況;

4)與農戶座談;

5)查閱歷次驗收資料和相關檔案。

8.3.8如果在驗收中發現重大問題,驗收組可終止驗收,並及時報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8.3.9“竣工驗收報告”原件的份數,應滿足驗收主持單位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和設計、監理、施工、管護、審計單位及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等需要。

8.3.10對於竣工驗收遺留問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有關單位妥善處理。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檢查和落實遺留問題的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逐級報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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