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轉讓價格與購買價格的差額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讓文件(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印花稅。
2.按成交價(合同)交3%的契稅(有的地方5%)。
(3)土地增值稅(轉讓方):
1.土地增值稅按照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
2.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
3.四檔稅率的確定: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抵扣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的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